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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图书借还管理规则

发布时间:2018年12月26日 00:00   文章来源:   浏览次数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图书(刊)的借阅流通,充分利用纸本书刊资源,更好地为学校教学、科研服务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订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章 图书的借还管理

第二条读者持本人一卡通借阅图书,不得转借、代借。

第三条教职工、学生均可借15册图书。

第四条借书期限:教职工借阅文学类图书借期为60天,专业类图书借期为180天。学生借阅图书借期为60天。借阅图书到期前均可续借一次,续借期为30天。续借最多不超过2次。借阅图书到期不还者,每超期一天,到图书馆做义工一次(2小时)。

第五条读者因借阅图书超期未还者,不能再次借书。

第六条读者在办理借书手续时,应该仔细检查,若发现欲借的图书有涂划、损毁,应向工作人员说明,由工人员做相应标识后方可借出。

第七条读者借出的阅图书如有污损、缺页、遗失等情况,应按图书馆相关规定进行赔偿。

第八条寒、暑假和节假日期间到期的图书,图书馆管理系统将进行相应的延期,请读者留意查看应归还日期。假期前已经到期的图书应及时归还,若不能归还而假后归还者,则整个假期都将包含在超期期限内。

第九条学生毕业、教职员工调离学校或出国留学,须还清在本馆所借图书,否则,图书馆将不能在离校通知书上签字盖章。

第十条读者可在OPAC中登录“我的图书馆”查看图书借阅、超期义工时长、预约等信息。

第十一条借还书地点:北区图书馆一楼自然科学馆和社会科学馆、北区三楼文学艺术馆、南区信息楼一楼综合馆。所有图书均可通借通还。

第十二条借还书时间:

周一到周五:8:00-22:00

周六、周日:9:00-12:00;14:00-22:00

第三章 附则

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学校图书馆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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